2013/1/8

氣候極端 美國去年均溫破紀錄

(法新社華盛頓8日電) 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今天表示,2012年是美國史上最暖的一年,氣候極端程度排歷年第2。

炎熱天氣造成破紀錄乾旱,最嚴重時,全美61%地方都缺水。

NOAA說,乾燥的環境引發大規模野火,吞噬920萬英畝土地,災情嚴重程度史上第3。

美國去年遭逢11個氣候災難造成10億美元損失,包括颶風珊迪(Sandy)與艾薩克(Issac),以及大草原地區(Great Plains)、德州和俄亥俄河谷(OhioValley)發生龍捲風災情。

美國大陸48州2012年氣溫都高於年均溫,其中19州更創下紀錄。

美國2012年平均溫度為華氏55.3度(攝氏12.9度),比20世紀均溫高了華氏3.2度,也比之前創下最熱紀錄的1998年高了華氏1度。

美國2012年全國平均降雨量67.5公分,比平均值少了6.5公分,在美國乾旱史上排名第15。
2012也是1988年以來美國乾旱最嚴重的一年,當年的降雨量是64.1公分。

同時,美國去年是連續第3年有19個熱帶風暴出現,其中10個達到颶風強度,1個是大型颶風。(譯者:中央社徐嘉偉)

修法保障海豹生存 台灣走在亞洲最前端

野保法修法 海洋哺乳動物輸出入需申請許可 本報2013年1月8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數以萬計面臨人類大量獵殺及暖化造成海冰流失雙重危機的海豹,可望藉由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得以減少遭人殺戮數量。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修正案,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禁止海洋哺乳類活體及產製品進出口的國家。 

依今日通過的野保法第24條修正案,未來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若無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市面上現有的海豹油等「保健食品」,也必須下架後重新申請許可。 海洋哺乳類雨露均霑
生活在極地的豎琴海豹,已因極端氣候變遷造成的海冰縮減而面臨毀滅性的生存打擊。除了嚴苛的氣候條件造成海豹的生存威脅外,人類的獵殺使得海豹以每年30萬隻的速度消失。而獵殺海豹是為了取得皮下脂肪做成海豹油。

2012年加拿大合法獵殺的豎琴海豹數量高達7萬隻,數量是前年的2倍,原因是亞洲市場的需求增加。根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3~2009年調 查估計,台灣因為使用海豹油,可能導致12萬隻海豹死亡。近年來雖然輸入海豹油有降低的趨勢,修法將進一步杜絕無辜濫殺海豹的情況。 海哺類野生動物活體、產製品輸入皆須有證明文件

以現行法令,僅「保育類動物」活體、產製品、一般類活體,才需經過許可後輸入;修法之後,所有海哺類動物無論活體或產製品,都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可輸入。

法令排除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因此,未來欲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民眾出國即使在國外合法取得之海哺類製品,未經事先許可,也不得帶回國。

目前市面上現存海豹油產製品,廠商必須全部下架,若要持續販售庫存品,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販售。

修法之後,不只保育類動物,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都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才能讓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用於教育和學術研究;而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除外,但須提證明文件。 以亞麻籽、胡桃、毛豆、小麥胚芽取代海豹油

立法保護海哺類野生動物,早有先例。由於加拿大、挪威等國商業獵殺海豹過於殘忍,歐盟早於2009年以壓倒性票數下令禁止其會員國在市場內進行任何海豹產製品交易,美國也早在1972年即通過「海洋哺乳類動物保護法」,禁止任何海洋哺乳類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入。

豎琴海豹並非保育類物種,若只針對豎琴海豹修法,太針對性,有違反WTO的嫌疑,因此將所有143種海哺類全數列管,其中110種為保育類,33種 非保育類。國貿局國貿服務組表示,未來執行上將依據農委會的許可證明;此法並沒有針對特別的物種或國家,因此並沒有違反國際貿易精神。 民間團體長期遊說  行政、立法跟上保育趨勢

這項修法源自於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中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山盟海Seal」小組、福爾摩莎動物權利小組等民間部門長期遊說,結合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推動有成。

動物社會研究會呼籲,食用海豹製品並非國人習慣,市面上宣稱有各項保健功效甚至號稱療效的海豹油,實際上並無醫學根據,而且也有更安全環保的替代品。

該會表示,廠商宣稱「海豹油」含有珍貴的Omega-3不飽和脂肪酸及DHA與EPA,但完全不提海豹油脂中含有汞與多氯聯苯(PCB),長期服用 對人體腦部、神經、器官可能造成的危害,更別提殘酷獵殺野生海豹的產製真相。民眾若需要攝取DHA與EPA,亞麻籽、胡桃、毛豆、小麥胚芽等,都可以提供 安全的Omega-3不飽和脂肪酸。

【相關報導】海冰減少獵殺多 海豹瀕臨滅絕 環團籲立法禁海豹製品 附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修法後條文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